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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师生员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密切党群、干群、师生关系,促进学院的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学院院务公开工作,在晋经干院党字[2002]12号、晋经干院院字[2002]17号、晋经干院院字[2004]70号文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Beat365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院务,是指学院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学院层面和各部门、各单位层面的有关事务及信息。
第三条 学院院务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 学院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履行院务公开的义务。学院教职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学生对应当公开的学院院务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学院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院行政主抓,纪委组织协调、监督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院务公开领导组,负责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工作,承担统一领导责任;学院行政负责实施落实院务公开工作,承担执行、实施的领导责任;学院纪委承担监督检查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责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办、工会、学生处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和督促院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工会和学生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在学院行政的领导下,各教学单位(四系)负责实施属于教学单位层面的院务(系务)公开工作。各教学系部实行“系党总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系行政牵头主抓、具体落实,师生员工广泛参与、开展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除四系外其它各部门、各单位层面的院务公开工作,实行“机关党总支、各党支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落实,所属职工广泛参与、开展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既是学院层面的院务公开的执行部门,又是本部门、本单位层面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院务公开遵循合法合规、及时真实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泄露国家和学院机密、秘密;杜绝公开法律、法规及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杜绝损害学院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大局和合法权益;杜绝侵犯他人隐私。
第十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教(职)代会在院务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向师生员工公开的院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学院政务公开:1、学院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院发展及建设规划、 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2、学院有关章程、规划、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3、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4、学院公开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5、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6、学院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7、学院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院系设置情况;8、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二)组织人事工作公开:1、学院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2、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带头人等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 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3、学院各种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4、院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5、合同工、临时工岗位设置及用工情况;6、教职工奖惩情况,包括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职工年度考核、违纪处理等;7、教师及职工培训计划、计划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8、班主任队伍建设及管理。(三)财务管理工作公开:1、学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情况;2、学院财产清查及债权债务情况;3、学院收费工作,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4、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政策、规定和办理情况;5、学院办学资源使用及调配情况,包括教室宿舍用房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调配、教学装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四)学生管理工作公开:1、学院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师、学生与学院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2、学生管理制度和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3、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等;4、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五)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公开:1、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2、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情况,包括名称、数量、质量、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3、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六)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公开:1、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科研成果的评选工作;2、图书、教材订购情况;3、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及调整等。(七)招生就业事务公开:1、招生计划、招生政策、享受照顾政策等信息;2、就业管理工作及有关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八)后勤管理工作公开:1、水、暖、电收费情况;2、经营租赁创收情况;3、房产管理工作。(九)各部门、各单位重要决策、事项,规定、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经费收支情况,年终考核,队伍建设等。(十)师生员工普遍关注的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院务公开内容和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二)党政联席会议、中层干部会议、教职工座谈会、院情公布会等各种会议形式;(三)公开栏、告示栏、宣传板报、电子屏、简报、广播、校园网等;(四)相关文件;(五)信访接待日;(六)学院及其它便于师生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性措施的院务,应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 院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作为院务公开的执行部门和责任主体,按照本规定要求,依据公开内容,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同意后,对应予公开的院务及时进行公开,一般应在院务发生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常规性的工作要定期公开,属于长期性的工作要分阶段公开,属于短期性、一事一议的工作要随时公开。
第十五条 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院务,在正式公开前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涉及到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学院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院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院务公开执行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院务,相关部门应及时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八条 为使院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院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院务公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主要有:(一)院务公开领导组会议记录本;(二)院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监督检查工作记录本;(三)教(职)代会有关院务公开会议资料;(四)各部门、各单位院务公开有关资料;(五)院务公开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在院务公开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学院院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各党总支、各党支部通过以下方式对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根据院务公开领导组的决策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院务公开督促检查工作,确保院务公开内容和形式的全面、真实、规范、及时,并向院务公开领导组报告检查情况;(二)听取和收集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员工意见,及时向院务公开领导组提出建议;(三)设立院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咨询投诉电话:6533089。信箱:一楼行政楼值班室门口纪检监察举报箱)(四)开展院务公开工作评议活动;(五)年末组织开展院务公开工作的总结工作。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在实施院务公开工作中,对拒不执行本规定各项要求的单位,院务公开领导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据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责任:(一)不重视、不执行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三)在院务公开内容中弄虚作假的;(四)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晋经干院党字[2002]12号、晋经干院院字[2002]17号、晋经干院院字[2004]70号文件共同为院务公开的工作规范,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