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三公”经费与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关于严格“三公”经费与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经费(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Beat365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三公”经费预算纳入学院整体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经费分别由党政办公室、后勤处、组宣部和人事处提出支出计划,由财务资产处审核后报学院有关会议审定。学院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第二条“三公”经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杜绝奢侈浪费,杜绝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第三条公务接待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管理和规范,严格执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务用车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选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对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并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经费管理规定》。
第六条“三公”经费的使用和审批应严格执行《预算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监察、审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附件2: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附件3: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经费管理规定
附件1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严格公务接待管理,节约公务接待经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务接待原则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或由学院邀请的来宾、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2、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部门人员来访的接待工作,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对口接待,办公室提供协助。
3、各系(部)、各部门在接待过程中,确需邀请院主要领导出席的,应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以便统一协调安排。
4、接待工作要做到既热情周到,又防止奢侈浪费。
第二条公务接待办法
1、迎送。根据来宾性质,分别由办公室、相应职能部门按分工做好迎送工作,上级领导或重要来宾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迎送。
2、介绍。学院情况介绍务求从简,初次来院来宾在参观前,可由院领导或接待部门作简要介绍或观看宣传片。
3、住宿。来宾需住宿的一般安排在学院招待所。
4、用餐。公务用餐一般安排在学院餐厅,以自助餐或工作用餐为主;陪同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严格控制人数;不安排就餐以外的其它招待。到校外用餐,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5、参观。来宾实地参观应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并安排人员负责接待和现场讲解等。
第三条公务接待审批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来访,由学院邀请的来宾和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会议,由办公室接待人员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部门人员来访,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接待。
3、学院加班工作餐,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条公务接待标准
会议接待,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用餐,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水,减少饭菜品种和数量,每次用餐不超过4种凉菜、6种热菜、3种主食。其他公务接待,以自助餐为主,用本地酒水,中午一律不上白酒。
第五条接待费用结算
学院餐厅按照办公室签发的“公务接待审批表”填写报销凭证,经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报财务资产处审核签字,再报院长审批报销。每月结算一次。
第六条公务接待规定
1、严格执行“三严禁”:严禁用公款相互吃请,严禁用公款组织校友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严禁组织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2、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发放纪念品、现金、代金券和购物卡。
3、公务接待原则上不赠送礼品,确需赠送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做出安排。来宾接待可区分对象赠送学院宣传册、院报、学报和其他宣传品,由办公室统一提供。来宾馈赠礼品一律上交办公室。
第七条其 他
1、纪检监察审计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察、检查和专项审计。财务资产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预算经费的审核和控制。
2、各系(部)、各部门、各群团组织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院的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办事效率,节约开支,杜绝车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现象,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Beat365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车辆购置
1、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公务购车方面不超编,不超标,不豪华装饰。
2、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或更新“先审批、后采购”制度。由后勤处提出购置公务用车计划,以书面形式报请分管院长同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进行采购。
第二条 车辆使用
学院的公务用车优先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使用,优先保证学院重大活动使用,优先保证院领导公务使用;学院各部门公务需用车时,需提前向后勤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用车;学院师生如遇到突发事情,可向车队申请用车,车队可先派车,后汇报。学院车辆由后勤处车队统一安排,不得私自外借,不得公车旅游,不得公车私用。
第三条 车辆管理
1、学院车辆归后勤处车队统一调配、管理。长途用车,需报分管院长批准。
2、学院车辆的费用包括车辆维护费、年审费、保险费、燃油费、过路费等,必须在后勤处核定的技术条件好、收费合理的省级定点维修点进行维修(尽量选择不少于2个维修点),维修前必须向后勤处主管处长说明车辆故障情况,经后勤处核实后送修。车辆中修或大修必须先编制修理预算,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修理。凡擅自送修者,修理费用自付。
3、如遇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主动及时通知学院后勤处,报有关院领导,后勤处会同保险公司一同勘察车辆损坏情况,并向保险公司索赔。属驾驶员个人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应赔偿部分外,其余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严禁任何人出私车,一经发现要对驾驶员提出警告或调离岗位。如因擅自出车发生事故,责任由乘车人和司机自负。
第四条 驾驶员管理
1、学院驾驶员归后勤处统一管理;自觉参加管理部门政治、业务学习,树立为学院服务的思想,做到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扎实。对不服从管理,不胜任工作者后勤处将其退回人事处。
2、驾驶员要服从车队的出车安排,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和车队队长请假。一旦接到出车任务,非紧要情况,驾驶员要自己调整,克服困难。驾驶员必须确保通信畅通,确保及时出行,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拒绝出车或未按时出车影响工作的,警告或停止驾驶工作。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不酒后开车,不开情绪车、霸王车。行车时不准接打手机,查短信,不准随意与乘车人谈笑,切实保障行车安全。因驾驶员违章操作所造成的罚款或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4、驾驶员不得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违纪者后果自负。保证车辆安全,出车时要做到人不离车,车辆停放必须停放到有人看守的停车场所,不准随意停放。下班后,北校区车辆停放在北校区指定位置,南校区的车辆没有接送任务的,放在南校区指定位置。
5、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常规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性能状态;驾驶员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注意接听电话,保证随时出车;
第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经费管理规定
为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经费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费出国(境)包括:
1、按规定批准的各类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访问;
2、按规定批准,由学院派出的短期出国(境)进修和培训;
3、经批准,利用学院资助或动用科研经费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条 出国(境)经费开支的原则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的原则是既要保证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约财务支出。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境内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开支渠道
1、国内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的费用(含签证与差旅)与证件费;如果是学院组团出国(境)访问的,费用由学院出国(境)经费支付;其他出访由出国(境)申请人从批准部门或所属部门的相应渠道开支。
2、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
3、国内差旅费由临时出国(境)人员从批准部门或所属部门的相应渠道开支。
4、国际往返旅费须凭机票原件和发票报销。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境外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开支渠道
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境外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及费用开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国(境)外住宿费凭住宿发票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超标的部分由出国(境)人员自付;
(2)伙食费、公杂费及个人零用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包干。
2、国(境)外交通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凭票据实报实销。
3、出国(境)访问的天数和报销费用按照省外办批文或学院发文计数。
第五条 附则
1、参加相关行业组团出访的人员及费用须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2、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探亲,因私出国参加各种活动,自费出国留学等,按国家因私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3、如上级部门的相关制定出新规定,按上级部门的相关新规定执行。
4、本规定由学院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