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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发布时间:2019-11-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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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Beat36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为落实各项大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保证资助资源公平、公正、合理分配,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Beat365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程序规范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Beat365正式学籍的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监督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系分管学生资 助工作的系领导、财务资产处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系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担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

第八条 各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的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一般为奇数。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填写《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登记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九条 各系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认定工作实行问责制。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符合认定的基本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认定标准,确定相应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酗酒、吸烟、挥霍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无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十三条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生能筹集到的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略高于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能支付部分教育费用,为发展型贫困,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生能筹集到的日常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或持平于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活问题,为生活型贫困。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二)单亲或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三)家庭收入低且来自贫困地区或偏远山区的;

(四)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学生能筹集到的日常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满足基本生活费用,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存问题,为生存型贫困。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五)学生本人突遭不幸,严重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六)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秋季学期进行。春季学期,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异动等情况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认定工作分为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系认定,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院审批等环节。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各系负责。困难及特殊困难等级学生的认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

(一)填写《调查表》。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入校报到后交所在班级。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填写《申请表》。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学生工作部(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班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收集《调查表》及建档立卡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证明材料,可由当地扶贫部门出具。

第十九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材料核查。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主持召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会议,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填写《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初步确定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以及困难等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将其列为重点资助对象。

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公示。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后,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辅导员(班主任)在《申请表》中签署推荐意见,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各系认定

(一)初审。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听取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二)公示。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三)确定。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推荐意见,填写《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一)汇总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将各系认定工作组申报的一般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统计汇总。

(二)初步确定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学生工作部(处)认真审核各系认定工作组申报的拟认定为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资料,初步确定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名单。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审议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审批。学院审核批准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学生工作部(处)将认定结果反馈各系,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各系将认定结果通知学生,并完善学生资助系统。

第二十四条 学院和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坚决杜绝把明显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杜绝轮流坐庄,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隐私、维护学生尊严。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尽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向困难学生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和学院纪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

1.《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2.《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登记表》

4.《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

5.《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