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管理办法
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
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鼓励Beat365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Beat365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入伍时,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已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在校生服役期间(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Beat365正式学籍的高职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包括:
(一)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四)退役复学的在校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第三章 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代偿
第八条 所需材料
(一)《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九条 申请流程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由学院财务资产处、学生工作部(处)及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学生本人或家长每年9月底前,把《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与《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同交于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院进行复核,完成国家资助的报送工作,并为入伍学生建立档案,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四章 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第十条 所需材料
(一)《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一)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系统,按要求在线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并由学院财务资产处、学生工作部(处)及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学生复学返校后,把《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与《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同交于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院进行复核,完成学费减免的报送工作,并为退伍学生建立档案,分学年为其办理学费减免。
第五章 资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的支付。统一采取“学校垫付、据实结算”的办法,学院审核学生资格无误后完成资助工作,中央财政据实拨付资金予以结算。
第十三条 学院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复学学生实行学费减免,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分年度为其缴付学费。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