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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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院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院,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60%左右。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5年1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1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四)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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