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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资处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本局负责人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者,负责审定单位综合预算、预算调整、年度决算。

第六条 财务管理岗是单位预算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编制单位年度综合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年度决算方案;依法按程序公开单位预算、年度决算;组织单位的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专项经费由本局负责人指导,相关岗位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本局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及由其管理职能决定的预算项目的执行,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一领导、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总体原则。收入预算的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积极稳妥、真实可靠原则,完整反映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原则,优先保证运行支出。具体在编制预算时还应遵循:

(一)合法性原则。单位预算的编制要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各项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支出要遵守现行的规章制度。

(二)完整性原则。单位各项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预算的编制要做到不重不漏。

(三)公开性原则。单位预算、决算按照国家要求依法按时公开。

(四)绩效性原则。单位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实行绩效考核,并充分应用绩效考核结果。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条 单位预算编制内容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单位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收入预算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财政性拨款收入,由财务人员每年进行预算上报。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单位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的支出计划。支出预算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单位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津贴、离退休工资、奖金等。

公用支出:包括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水电气暖支出、各项业务费支出等。

2.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单位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专项修缮、设备购置以及完成特定工作发生的专项经费。

(二)其他支出。指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三条 单位所有的收入与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五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单位上报财政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制度,具体编制流程如下:

(一)“一上”预算编报

单位于每年年底,根据财政部预算编制要求,由财务人员根据各管理岗位提供的基础数据及项目预算申请,编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一上”草案,报本局负责人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定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二)“一下”预算

财政部根据财力将预算指标下达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一下”控制数分解到下级单位,作为编制“二上”预算的主要依据。

(三)“二上”预算编报

财务处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报下一年度学校部门预算“二上”草案,经本局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审批后,上报主管部门。

(四)“二下”预算

财政部将审批后的预算批复给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再批复给单位当年预算数,作为编制综合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单位综合预算应于每年9月份开始,由财务管理岗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具体流程如下:

(一)下达通知。财务管理岗于每年9月份通知单位人员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二)编制上报。单位人员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经费需求,提出本岗位预算的具体方案,财务管理岗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进行调整后上报财务岗汇总。

(三)审定下达。预算草案经本局负责人审定后,由财务管理岗组织下达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未审批下达前,常规经费由根据上年度预算50%预拨,待预算批准下达后,收回预拨经费。属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预算,应当在年初全额下达预算并及时拨付。

第十七条 单位预算一经下达,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许隐瞒、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八条 单位预算经批准后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任何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随意增加预算支出;不得列支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范围、标准的支出。

第十九条 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事项、内容和进度执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为维护预算严肃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对于收入预算有调整的,支出预算可相应调整;对于无收入来源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先要报本局负责人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定通过后,方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单位预算实行结余结转制度。当年未执行或已执行但未完成的预算作为结转资金用于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结余留用。

第七章 年度决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岗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上级主管部们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编制单位年度决算,年度决算须报经本局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章 预算的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部、卫生局、审计署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和决算的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建立预算管理自我评价机制,由财务管理岗组织实施,各相关人员必须配合。每年对上一年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预算调整的规范性,预算信息公开等进行自我评价,作为单位对财务管理状况评价的自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项目预算绩效考评制度,由财务管理岗组织实施。各项目组织实施人员要对已结束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岗在本局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检查、控制与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解决,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预算执行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局负责人每年应召开会议,单位员工有权对预算、决算中相关问题进行质询,财务管理岗会同本局负责人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暂行)由财务管理岗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