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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财资处 发布时间:2019-11-11 浏览: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办库〔2007〕33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学院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院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一般可设定2万至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

(二)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邮电费、交通费、租赁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专用材料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三)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资处,由财资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本月消费支出日至下月25日前为免息期)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10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亦可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四)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五)复核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