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借鉴省内外高等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Beat365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对固定资产设备实行产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管理办法,学院全部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财务资产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对产权进行管理;各部门(单位)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单位)、使用部门(单位),按职责主要对固定资产设备的使用权、日常保养维护、小修进行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根据有关规定,严禁盖楼、堂、馆、所,严禁豪华装饰。
第五条学院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标准(GB/T14885—94)分为11类,分类如下:
一、土地;
二、房屋及构筑物;
三、通用设备;
四、专用设备;
五、交通运输设备;
六、电气设备;
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八、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九、文艺体育设备;
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六条为了方便管理,学院根据固定资产设备使用对象的不同分别将固定资产设备划分为:部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管理的公共固定资产设备。
1、部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是指主要为本部门(单位)行政办公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如:办公室配备的空调、电脑、桌、椅、橱、柜等;
2、归口部门(单位)管理的公共固定资产设备是指由部门(单位)管理的除行政办公以外的主要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固定资产。如:教学实验室设备、学生公寓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文艺体育设备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实行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制度。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和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备全部的管理工作。
具体办法是:
1、学院对部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和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备实行专(兼)职管理员制度。各部门(单位)要选一名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工作认真、会使用计算机的工作人员任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设备专(兼)职管理员,管理本部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和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备。固定资产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
2、各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由本部门(单位)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并上报人事处;
3、各部门(单位)专(兼)职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员要报财务资产处备案。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院采购固定资产设备的方式为以下几种:
1、政府集中采购;
2、学院采购。
第九条固定资产设备的财务管理制度:
1、采购固定资产设备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2、办理采购固定资产设备报销必须要有财务资产处的入库手续,否则财务资产处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条学院固定资产设备财产保险制度:
1、学院的交通运输设备,由后勤处按有关规定办理财产保险;
2、学院的重要设备实行有选择性的财产保险。重要设备财产保险事项和保险险种、保费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资产处办理;
3、财务资产处参与财产保险事故的调查和理赔。
第二章 购置固定资产设备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使用部门(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设备、设备大修、改造计划、预算的申报、审核、报批程序:
1、财务资产处每年10月份要组织下一年度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使用部门(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设备、房屋及构筑物和设备大修、改建计划、预算的申报、审核、报批工作;
2、10月上旬,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使用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的需要,按照财务资产处的要求制定出下一年度购置固定资产设备、房屋及构筑物和设备大修、改建计划、预算;
3、10月中旬,财务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使用部门(单位)申报的计划、预算进行分析、调研、论证等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于10月20日前分别报管理部门(单位)的分管院领导;
4、10月30日前,财务资产处根据各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将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使用部门(单位)的计划、预算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确定下一年度购置固定资产设备、房屋及构筑物和设备大修、改建计划和预算。
第三章 采购固定资产设备的规定
第十二条采购固定资产设备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固定资产设备验收、入库、出库、标签
第十三条办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入库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四条由财务资产处组织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或学院采购的固定资产设备,经办人首先要分别会同参与采购成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然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接交手续。凭验收单和移交、接交手续办理入库、出库、建账、建卡、贴标签手续。
第十五条财务资产处负责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设备保养维护、小修和大修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设备的保养维护、小修和大修执行学院《固定资产设备保养维护、小修和大修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固定资产设备的处置
第十七条学院处置固定资产设备要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办法》)。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八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固定资产设备的程序:
1、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或者由财务资产处或者由院领导提出;
2、由财务资产处、纪检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提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具体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按《资产处置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设备的程序:
学院根据对外交往的需要,由党政办公室提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报院长办公会或院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由相关部门(单位)办理账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条报废固定资产设备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超过规定年限、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必要的设备;
3、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文件规定要淘汰的设备。
二、报废程序
1、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填写《报废固定资产设备申请表》,报财务资产处;
2、财务资产处会同纪检办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定,提出书面意见;有文件规定或者财务资产处、纪检办认为有必要请专家鉴定的必须要有文件或专家鉴定意见;
3、由各部门(单位)分别呈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4、由财务资产处根据学院主要领导同意报废的意见办理报废手续,并做好有关报废的业务手续和销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报损固定资产设备的程序:
1、发现固定资产设备发生被盗,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保卫处、财务资产处报告;
2、安全保卫处、财务资产处、被盗部门(单位)要及时核实被盗设备名称、数量以及规格型号;财务资产处要及时将已经投保的设备通知保险公司;
3、被盗设备三个月内无法追回,被盗部门(单位)应填写设备报损申请表报财务资产处;
4、财务资产处根据被盗部门(单位)报损申请表和学院被盗事故处理意见办理报损手续。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设备按规定处置以后,财务资产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或使用部门(单位)凭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资产处公章)及时核减固定资产账、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财务资产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使用部门(单位)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规定统计学院固定资产的相关数据,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部门(单位)之间固定资产设备使用权(管理主体)发生变更,必须按规定先到财务资产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设备移交、接交、鉴交制度:
1、人员工作调动、变动要办理移交、接交手续;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安排移交、接交工作;没有办理移交、接交手续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有权拒绝办理调动手续;
2、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工作调动、变动,学院要确定接收人,部门(单位)要有负责人主持,财务资产处要有人在场鉴交;
3、部门(单位)人员和专(兼)职管理固定资产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变动,部门(单位)要确定接收人,并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办理移交、接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有责任向学院反映并建议学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设备验收入库手续直接报销的;
2、不按学院的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的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活动的;
4、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七条为了做好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财务资产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此前学院公布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文件与本办法相违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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