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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01 浏览: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为学院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大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面实施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办好我省“两件大事”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总支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章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主线,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个核心任务,大力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深化拓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促进校园文明和谐,服务广大师生员工,不断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待条件成熟后,也可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八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学院系(院、部)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7名;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院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5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委员出缺的应及时补选。总支部委员会配备专职书记。系(部)也可由党总支书记和行政负责人一人兼任。根据工作需要,总支部委员会也可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委员3—5人,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妇工委员、保密委员等,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第十一条 学院各系(院、部)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支部委员会。教学单位支部委员会一般按系设置。教辅、管理机构的支部委员会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较少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支部委员会。学生支部委员会的设置要着眼于党支部组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按系或专业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离退休人员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党组织书记与行政负责人必须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选好配强学院支部委员会书记。教学单位注重从专业建设带头人、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中选拔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做到党支部书记在党务上有能力、学术上有建树、师生中有影响。教辅、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是党员的,一般应兼任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员中热心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系干部或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学生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有关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学院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和全局性重大工作思路;学院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学院内部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建立;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设置调整;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安全稳定和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需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党的委员会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建立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按照建设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围绕基层党建工作,积极创新理念、创新工作、创新机制。按照建设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大力开展服务学院跨越发展大局、党组织服务党员、党员服务群众活动。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文明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院各系(院、部)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院、部)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本系(院、部)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各类奖惩,招生就业,经费使用等。本系(院、部)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均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支持本系(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支部委员会开展工作,改进和创新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四)领导本系(院、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德育工作,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文明和谐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做好本系(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重视学生干部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支持本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部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年)级进步,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年)级核心。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参加社会实践。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院的和谐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待条件成熟后,也可以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办公室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二十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坚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教育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宗旨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把思想上入党作为党员的终身追求,保持、发展和创新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坚持党员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总支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集中学习。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安排党员干部认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集中轮训,组织参加干部自主选学工作,保障党员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学习质量和综合素养。加强对党员学习的督促检查,建立学习档案,将学习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坚持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支部学习日,第二周周五下午纪检活动日,第三周周五下午工会活动日,第四周周五下午团组织活动日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严肃党内生活纪律。每个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会每学期通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学院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学院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党组织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流动党员。流动党员应当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积极反映和解决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定期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

第二十七条 党员要经常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落实院领导接待日和联系教学点、学生班、老同志、党外人士等制度。坚持党员公开承诺、设立党员岗等有效形式,并不断探索新的服务形式。拓宽服务师生员工的渠道和内容,积极帮助解决师生员工的困难,了解和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实施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院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认真做好党员信访举报受理、查核和反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计划地发展党员。严格党员发展条件,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抓好推优、考察、公示、政审、组织谈话等主要环节,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推优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制”,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壮大党的队伍。加强在高学历高职称人员、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条 做好毕业生党员的管理工作,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应与其档案一并跟随接转。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连续培养工作,保持学校与学校、学校与社会发展党员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学院党的委员会建立党校,党校校长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处、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为提高干部、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服务。党校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需的经费、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选聘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教师担任党校的兼职教师,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重视做好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三十三条 规范干部任免程序。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用等主要环节组织实施。学院处级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听取学院行政领导意见后,经学院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学院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分别听取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意见后,经学院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办法,稳步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把竞争上岗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进一步健全干部考察制度,积极完善差额选拔干部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同本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共同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系(院、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党总支部委员会可以向学院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三十六条 规范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完善干部交流和轮岗制度,积极推进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岗位的干部交流。坚持干部考核制度,定期对干部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不胜任现职干部、不称职干部进行组织调整。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院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做好学院处、科级后备干部梯队建设。拓宽视野,将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中青年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培养措施,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努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学院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围绕培养、引进、使用三个环节,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四十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增强师生员工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狠抓课堂教学、突出实践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更多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积极做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索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高质量的网络学习教育平台。

第四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情况,定期了解和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将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相对稳定的原则,建设好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品行好、充满活力的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院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

第四十五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学院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努力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任的党务干部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前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干部选拔任用和评选先进等方面,应充分考虑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贡献。

第四十八条 完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机制,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的作用,通过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培养优秀的学生骨干,为党的队伍不断输送新鲜血液。充分发挥学生会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作用,团结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五十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后都要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