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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行政领导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院长办公会的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管理事项的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学院党委的有关决定、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依法、依纪、依规、科学民主、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主要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学院党委决议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行政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院长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讨论决定以院长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重要决定。
(三)组织拟订和研究确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事项。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副院长推荐人选。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人才引进政策和计划,研究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决定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研究决定一般教职工的调入、调出和院内调配。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教学计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重点专业、课程、实训室建设、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年度招生就业等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班主任队伍建设、学籍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院级委员会的规程、设置、调整以及有关负责人聘任和成员任免。
(八)研究确定年度经费预决算、教育收费和接受社会捐赠有关事项,研究通过重要建设项目审计报告。
(十)讨论决定后勤管理和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维修改造项目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单笔开支 10 万元(含)以上至 50 万元(含)以内项目的立项及资金使用安排(1-10万元以内资金使用,由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院长批准后执行;1万元以下资金使用,由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开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会议研究。
(十一)研究决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向党委报告的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建议和意见。研究决定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工作中需要行政解决的事项。
(十三)拟订并研究决定院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方案、合同(协议)和校地、校企等合作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院办产业、实体以及经营性质的单位的审批、投资和产权变更,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十五)研究决定安全保卫和维稳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十六)研究决定行政类院级重要奖惩事项、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意见。
(十七)其它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院长确定。
第六条 职能部门根据议事范围,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有拟解决的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出,经院长同意后列入相关议题并印发提供会议材料。
第七条 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上会前主要领导应与分管院领导沟通;重要议题,上会前主要领导应与班子成员充分酝酿,达成一致意见,班子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前向院长提出。
第八条 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送院党政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审定后列入议程。除临时召集外,党政办公室应在会前1天将会议议题告知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研究政策措施性议题的会议材料,应在会前2天分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并初步征求意见。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原因不宜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其带到会场。
第九条 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情况紧急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需征得院长同意。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未经会前审定的;会前准备不充分的;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会上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会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二)院长办公会议为例会,一般每月一次,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五)院长办公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学院党委会决定。与会人员对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执行会议决定。
(七)院长办公会议的内容,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存档备查。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存档。会议纪要分送与会人员和各部门(单位),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院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反馈督办结果。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院领导或承办部门向院长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根据事项性质,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以请示报告(对上级)、院内发文、会议纪要等形式上报或传达执行。请示报告(对上级)以学院文件上报;在院内实施的重要决定以学院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
第十四条 凡属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或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作为会议议题。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会议决定的事项,院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院行政班子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党政班子议事规则》(院党字〔2016〕2号)废止。
二0一八年九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