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学生校内申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Beat365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不服的,可以向学院提起校内申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Beat365正式取得学籍的高职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6名常务委员和3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就办、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1名法律专家、1名教师代表和1名学生代表组成。法律专家由学院聘请,教师临时委员由院工会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院学生会推举。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系的师生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应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做出的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学生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学生认为学院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学生提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学院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系别、班级、学号、详细通讯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3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受理日期以重新提交的日期为准,期限届满学生没有提交申诉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为主,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和处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重新作出的决定是复查决定。
1. 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规章制度错误的;
3.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理或处分程序的。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八条 申诉人在接到复查决定时,应当在复查决定通知书上签字。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的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在校内具有终局效力。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请求。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复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申诉期内,一般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决定应当分别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申诉处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