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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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落实习总书记从严治党八项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防止用人失察失误,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责任内容,实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强Beat365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学院教育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Beat365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院党委、院纪委及组织部、纪检办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院党委组织部和干部考察组,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认真做好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工作;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和人员,应按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和要求
第五条 动议责任和要求。干部选配动议要基于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明确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由组织部负责向院党委提出。
第六条 民主推荐责任及要求。民主推荐由组织部负责组织,要求: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推荐情况要准确统计,如实向学院党委汇报,不得随意向外泄露有关情况。
第七条 考察责任及要求:
(一)确定考察对象的责任及要求。院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考察工作组织的责任及要求。组织部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要及时掌握考察组的工作进展情况、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听取考察组情况汇报,对考察结果进行审核把关。
(三)考察实施的责任及要求。考察组及成员负具体考察责任,考察组长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必须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深入全面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得出结论性意见;规定范围内的谈话对象无特殊情况必须全部访谈;考察组要集体讨论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必须如实向组织部领导汇报考察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考察对象;严守考察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泄露干部考察情况;严格执行考察回避制度。
(四)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察对象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所做出的结论负责;要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交审计报告。
(五)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谈话个人,要根据考察工作的要求,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协助做好干部考察工作。
第八条 干部任用决策责任及要求。
(一)党委会决策责任及要求。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院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或领导圈阅的形式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是经组织部考察提出的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以应到会党委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在机构变动和学院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必须执行干部任职回避;对破格提拔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请示。
(二)党委成员决策责任及要求。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党委成员要客观、充分地发表自己意见;要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会议酝酿讨论干部情况;凡讨论的干部人选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在讨论干部任免时,主要领导不得提示、授意、暗示他人,发表带框框的意见;党委成员要坚持原则,反对跑官要官;要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真相、无中生有、借机泄私愤报复干部。
(三)任职前公示的责任及要求。干部任前公示由组织部负责实施,要求:按时间、内容、范围规定进行公示,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核查情况提出干部能否任用的建议。
第三章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实施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有关干部工作纪律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议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院党委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和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且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反映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的;
(六)对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举报反映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十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民主评议民意调查及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形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
(一)上述所列应当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存在本办法所列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做出处理。
(三)存在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五)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六)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时限。在干部推荐、考察、任用过程中,发现影响干部提拔使用问题的,中止干部选用过程,并追究相应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在干部任职后发现任职前存在影响任用的严重问题,或任职一年内由于个人原因引发重大责任问题,经组织调查属不能任用的,除免去或调整被任用者职务外,还要相应追究推荐、考察、任用者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不属于用人失察失误的也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主体。
(一)组织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四)学院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申诉。
(一)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做出处理。
(二)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组织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部、纪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