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干部公费外出学习考察的规定
关于规范干部公费外出学习考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干部公费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提升干部学习考察活动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全省干部自主选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本着必要、节俭、高效、管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和学习考察要有计划地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干部教育和干部本人岗位、工作的需要,在每年年底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拟参加下一年度业务培训、调训、自主选学、学习考察等活动作出统一安排,报院干部人事处统筹计划,并作出年度经费预算。经学院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 干部人事处要将干部自主选学选报专题统计情况报送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结合学院教学资源实际,准备培训专题教学,适应干部自主选学需求。培训中心开展培训前期准备、师资聘请、及一些必要支出,学院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四条 凡参加干部培训,在学院内可满足需求者,不安排到校外学习;省内教育培训机构可满足需求者,不安排到省外学习;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可满足需求者,不安排到国外学习。
第五条 学院支持干部参加由上级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指令性业务培训、调训、自主选学、学习考察等活动。对期间安排的外出参观考察,属学习内容并列入成绩考核的,原则上予以支持;对不作为学习内容考核或不属必须参加的,不批准参加。
第六条 非政府组织举办的、非指令性的业务培训、调训、自主选学、学习考察等活动,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七条 属于学院年度计划内的业务培训、调训、自主选学、学习考察等活动,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参加。未列入计划的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特殊情况(如上级指令性安排)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干部人事处初审,分管院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外出参加的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学院不予报销。
第八条 凡外出参加上级部门业务培训、学习考察、工作会议等活动,参加人员要认真记录和整理相关内容和精神,返校后要及时给所在系统或部门人员进行培训讲座或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干部人事处报告学习培训情况,年内在院内公示。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变相公费旅游,实际情况与内容不相符的、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活动路线、延长活动时间、增加活动地点的,除不予报销有关费用外,还要严肃批评,违纪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级干部要增强勤政廉政意识,充分认识规范干部公费外出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改进作风,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贯彻落实好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