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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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督协调,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有问题不严肃问责的各级纪检机关、纪检委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及方式
(一)组织处理
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谈话诫勉,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
(1)“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满意度测评排名靠后,结果明显偏低的;
(3)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没有特殊原因,不及时研究处理,使案件久拖不决,超过有关规定时限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1)所领导的部门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严重不正的;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
(3)领导干部自身不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较多,经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者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二)党纪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1)对直接领导的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2)直接领导的部门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恶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给予党纪处分、须追究政纪责任的,参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
责任追究除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追究外,主要根据平时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责任问题或群众的举报及时进行追究。
组织处理由学院纪委提出建议,院党委审批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党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