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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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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委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党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切实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学院《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是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党委会通过做出决定或决议、指示和制定政策,对学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党委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改革、发展、稳定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四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依法、依纪、依规、科学民主、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内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学院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方案。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依法治校、重大教学科研改革、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招生就业和思政、德育、意识形态领域、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所做的重要报告、讲话和所印发的重要文件以及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四)讨论决定学院总体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各项涉及全院性的改革方案。

(五)讨论决定处、科级干部培养、选拔、调整、交流、考核、培训、进修以及后备干部、班主任(辅导员)队伍建设等事项,副科以上干部任免事项,院长聘任或解聘的行政干部建议名单,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推荐上报人选。

(六)讨论决定学院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有关工作,讨论决定学院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学院表彰、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等社会兼职人员。

(七)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非常设机构的设置、调整事项,绩效分配制度和考核实施方案的制订(修订)以及国家重大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方案。

(八)讨论决定年度预算及调整、学院贷款计划、单笔开支 50 万元(不含)以上项目的立项及资金使用安排。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开支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研究范围。

(九)讨论决定学院重大基建项目的立项,重要资产处置,校产管理,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等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年度进人计划(含增减计划事项),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人员、副科以上干部(含副科)调入调出事项。

(十一)听取学院纪委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违法违纪案件的立案审查事项,党员违法违纪的惩处意见和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意见。

(十二)讨论决定学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团代会)、学生会(学代会)、统战和离退休人员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维护学院稳定以及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与国内外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公派访问学者和留学生事项,出国、入境人员并进行政治审查、签署意见等事项。

(十五)讨论决定党务和行政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事关学院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各种重大改革措施或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六)讨论决定院行政提请需要党委会决策的重要事项,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关事项和其它必须由党委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审定;院行政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长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党委书记确定。

第六条 职能部门根据议事范围,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有拟解决的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相关议题并印发提供会议材料。

第七条 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上会前主要领导应与分管院领导沟通;重要议题,上会前主要领导应与班子成员充分酝酿,达成一致意见,班子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提出。

第八条 提请党委会研究的议题,送院党政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议程。除临时召集外,党政办公室应在会前1天将会议议题告知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研究政策措施性议题的会议材料,应在会前2天分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并初步征求意见。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原因不宜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其带到会场。

第九条 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党委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情况紧急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需征得党委书记同意。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未经会前审定的;会前准备不充分的;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会上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根据会议讨论事项需要,党委书记可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基层党组织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为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表决,其中对干部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末位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重要议题产生不同意见,而且持不同意见人数基本接近,难以做出决定,情况允许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紧急情况下必须做出决定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党委委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声明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一条 党委会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存档备查。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存档。会议纪要分送与会人员和各部门(单位),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院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反馈督办结果。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院领导或承办部门向党委书记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根据事项性质,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以请示报告(对上级)、院内发文、会议纪要等形式上报或传达执行。请示报告(对上级)以学院文件上报;在院内实施的重要决定以学院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

第十四条 凡属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或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作为会议议题。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党委副书记、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对涉及自己分工的议题,会前应明确表达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以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党政班子议事规则》(院党字〔2016〕2号)废止。

二0一八年九月十日